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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学院科研奖励条例(试行)

泰州学院科研奖励条例(试 行)

泰院发〔20132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使科研成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奖励原则上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

第三条  科研奖励与资助范围

1.学术著作类:公开出版、全国发行且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等)。

2.论文类:公开发表在国际、国内核心刊物和重要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以及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

3.获奖类: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4.科技发明及其他类:获得的国家专利;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研究报告等实用性社会科学成果或软科学成果。

第二章 奖励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成果奖励一般限于我校正式在编人员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联系人,且泰州学院为成果独立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兼职教授以泰州学院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我校给予相应等级的奖励。

第五条 多人合作取得的成果,奖励一般发给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或项目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论文必须是专业学术论文,并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及岗位职责紧密结合。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论文一般限发表于学术期刊正刊、中国知网能够检索的论文。在一期论文数超过50篇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须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奖励。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论文字数一般须在3000字以上,不足3000字的论文奖励,须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各奖项中有重复的条款,只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由于作者原因造成重复发表的成果获得的奖励,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同时依据《泰州学院科研人员学术规范》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科技发明、决策咨询报告、艺体类成果等获奖奖励标准及说明如下。

1.学术著作

 

专著

编著

译著

出版社

权威

其他

权威

其他

权威

其他

 

800/万字

400/万字

300/万字

100/万字

200/万字

50/万字

说明:

①权威出版社见《泰州学院权威出版社目录》(科研处网站);其他出版社是指除权威出版社以外的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社;

②学术价值较高的辞书等按一般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的20%计算奖励金额。

2.学术论文

序号

项目

奖励金额(元/篇)

1

Science》、《Nature》期刊论文

200000

2

SCI-1区收录论文、《中国科学》期刊论文

20000

3

SSCI收录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期刊论文

20000

4

SCI-2区收录论文

12000

5

权威期刊一类论文

10000

6

SCI-34区收录论文

8000

7

权威期刊二类论文

8000

8

EI收录论文

7000

9

ISTP收录论文

5000

10

CSSCI期刊论文

5000

11

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1000

12

省级以上普通期刊论文

200

说明:

①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收录、转载,按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CSSCI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公布最新版本为准,SCI收录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SCI源期刊大类分区为准;

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期刊;

权威期刊一类、二类论文参见《泰州学院权威期刊目录》;

公开发表论文被转载,奖励标准如下:

转载期刊名称

全文转载

转载3000字以上

新华文摘

8000

4000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5000

2000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2000

——

⑥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文汇报等国家级报刊发表学术文章按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奖励标准奖励。

⑦国际、国内顶级学术会议论文的奖励金额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3.科研成果获奖

 

奖励金额

(元/项)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2000000

 

二等奖

1000000

 

三等奖

500000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200000

 

二等奖

150000

 

三等奖

100000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100000

 

二等奖

50000

 

三等奖

30000

 

国家优秀图书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50000

 

二等奖

30000

 

三等奖

10000

 

省级“五个一工程”奖

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市级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5000

 

二等奖

3000

 

三等奖

1000

 

市级“五个一工程”奖

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等奖

2000

 

二等奖

1000

 

三等奖

500

 

说明:获奖科研成果指通过学校科研部门组织申报、标注“泰州学院”为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省部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系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的,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名次确定奖励比例。其中,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十完成人,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三完成人。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完成人计算比例为60%;第三完成人计算比例为50%;第四完成人计算比例为40%;第五完成人及以后的计算比例均为10%

    4.科技发明及其他类

         

奖励金额(元/项)

国家发明专利(职务发明)

10000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

200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1000

说明:专利权人必须为泰州学院。

5.决策咨询报告

         

奖励金额(元/项)

国家领导人亲笔批示并被采纳

50000

省部级领导人亲笔批示并被采纳

10000

市厅级领导人亲笔批示并被采纳

1000

6.艺体类成果获奖

成果形式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元)

备注

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音舞作品、表演大赛、国家体育赛事

一等奖(金奖)

40000

国家有关部委举办或与全国相应专业协会联办

二等奖(银奖)

20000

三等奖(铜奖)

10000

省级美术、书法、摄影展、音舞作品、表演大赛、省体育赛事

一等奖(金奖)

3000

省有关厅局举办或与省相应专业协会联办

二等奖(银奖)

2000

三等奖(铜奖)

1000

                   第四章 科研奖励的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根据本奖励办法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泰州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附成果清单),并提供成果原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由各二级单位汇总后,集中交科研处审核、登记。

2.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科研处负责执行。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奖励条例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我校的科研成果。所有现金奖励均为税前款额。科研奖励的所得税一律由计财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为扣缴。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1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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