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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泰州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泰院发〔201315

第一条 泰州学院设立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咨询、评议、审议和监督机构。

各二级学院(系)可设立本级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1.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2.指导、监督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

3.审定学校科研项目;审议、推荐学校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

1.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声誉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组成人员的遴选要充分考虑学科分布。

3.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三年。遇有长期出国(一年以上)、退休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1.评议、评审有关学术问题时,可根据需要请有关人员列席。

2.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校学术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跨学科的讨论、审议工作;开展某项活动时,也可组成专门的评委会或鉴定小组等临时性组织。

3.日常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本条例自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址:泰州市济川东路93号电话:0523-8076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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