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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学院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双语教学水平,鼓励教师掌握国外最新课程内容和先进的教学模式,培养具有国际意识和国际竞争能力的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泰州学院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申报和立项

第三条 申报立项的条件:

(一)申报课程应是教学质量高、学生受益面广的本科课程,且必须是已在我校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

(二)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个别突出的教师可放宽至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同等条件下,有海外学习经历者优先。

(三)申报课程应具有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的良好基础,教学方法与手段先进,教学研究成果突出。课程应有完备的外文教学大纲、外文授课教案、外文习题、中外文参考资料及教学课件等。

(四)申报课程原则上应选用优秀外文新教材(含国外优秀原版教材或国内高水平教材),同时能较好地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进行教学。

(五)申报课程所在院系重视和支持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有相应的双语教学课程建设规划,并提供相应的教学及实验实习条件。

第四条 申报立项的程序:

(一)课程负责人根据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现状,研究制定具体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填写《泰州学院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表》。

(二)课程负责人所在院系按照双语教学课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系双语课程建设的实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初评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三)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课程进行评审和答辩,经学校批准后正式立项建设。

第三章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由学校组织评估验收。

第六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应做好课程的网络教学平台建设工作。承担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教师应积极使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课程教学和辅导。

第七条 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期中,院系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学校组织专家对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停拨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划拨建设经费。

第八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学校对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按3/门建设经费投入,实行在3年建设周期内分批投入的资助制度。

(二)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审批获准立项后,要填写《泰州学院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任务书》,并根据建设经费标准,按年度编制和执行经费预算。

(三)经费由课程负责人负责,并单独立项管理,根据使用预算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

(四)经费开支范围为:

1.教材建设费、资料费、印刷费、耗材费、调研差旅费等;

2.电子课件、数字化教学资源制作、题库建设费等;

3.小型教具、模型、挂图、课程软件购置与开发等;

4.项目验收和鉴定所需的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5.课程建设劳务酬金(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6.师资培训费。

第四章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评审和验收

第九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行学校和院系两级质量监控。各院系要定期组织听课并进行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定期召开双语教学师生座谈会,了解双语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各院系。

第十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知识产权管理。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评审的院系和课程负责人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泰州学院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学校。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要按照规定完成网络教学平台建设,并向校内师生免费开放,课程负责人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期满后,各院系根据学校制定的《泰州学院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先行自评,自评通过后向教务处提出正式评估验收申请。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指标体系》评估验收,并将评估结果呈报学校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 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通过验收即视为结题,对无故不参加验收或在申请延期后验收仍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收回建设经费,取消课程立项建设和课程负责人申报其它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评估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泰州学院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称号。

第十四条 学校从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中遴选符合条件的课程向省教育厅、教育部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双语教学主讲教师的积极性,学校批准设立建设项目的双语教学课程,对主讲教师根据教学效果按1.5—2.0的系数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六条 被评为省级、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学校将分别给予课程建设相关人员计3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可直接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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