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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学院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学科平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完成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学科平台管理的科学性及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平台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经学校认定的学科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产学研服务基地及人文社科基地等。

第三条  学科平台建设是学校重要工作,对改善办学条件、提升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参与建设单位应全力以赴,认真履行建设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科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网络与信息中心、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科平台建设。

第五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组织学科平台的计划审核、立项评审、阶段检查、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学科平台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申报市厅级以上学科平台。

第六条  学科平台所依托的学院(单位)是学科平台建设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能是:制订学科平台建设计划;组织学科平台的立项申请;明确学科平台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技术参数和配套条件;遴选、推荐学科平台主任;落实学科平台人员的配备与考核;按要求组织实施学科平台项目的建设。

第七条  校级学科平台实行依托学院(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市厅级以上的学科平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科平台建设经费属于学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总体规划、责任到人,项目管理、绩效考核,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原则。

第九条  学科平台建设经费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学科平台建设经费使用按上级及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包括间接经费和直接经费。在保障平台主体建设的前提下,尽量控制间接经费支出。

1间接经费

包括调研差旅费、食宿费、资料检索费、专家论证指导费、人员加班费、误餐费、材料费、招标评审费、建设监理费、人员培训费、测试验收费等。

2直接经费

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包括房屋建设及装修费)、设备采购费、设备安装调试费、图书资料采购费、软件资源建设费、技术转让费等。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改变建设经费使用范围,需要依托学院(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报学科平台建设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通过或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结项或被中止时,若有结余资金,按照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在保障学科平台建设质量的基础上,鼓励依托单位开源节流,多渠道筹措外部资源,加强学科平台建设。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厅级以上学科平台的申建、遴选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校级学科平台的申建由校科学建设办公室组织发文,相关单位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申请,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后,进行专家论证,报学科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按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批准后的学科平台,由依托学院(单位)组织实施学科平台仪器、设备、装置的采购、安装、调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络与信息中心、审计处等部门积极参与学科平台建设,按职能落实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学科平台建设经费实行动态管理,建设经费按年划拨,每年的绩效考核结果决定下年度的建设经费安排。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每年的学科平台建设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审核。

第二十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学科平台,可优先申报更高级别的学科平台建设项目。对绩效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学科平台,学校将终止此项目的资助,并根据相关文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和补充教师的暂行规定

 

为落实学校“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充实我校师资队伍,建立一支与我校办学定位相适应的数量充足、结构优化、素质良好、具有创新能力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以学科建设、团队建设、专业建设需要为依据,优先引进近三年内拟申报的本科专业及学校重点建设的与地方经济社会结合紧密、发展前景较好的专业优秀人才。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坚持原则,全面考核,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确保质量。

三、积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指我校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学科带头人(或专业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

一、特聘教授

1.应聘条件

1)能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2)获得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任职资格:

3)具有博士学位;

4)能胜任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突出成就。

2.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领导学科专业建设;

4)负责相关教学科研团队的建设工作。

二、引进教师

1.教授(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3.博士(紧缺专业,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三、补充教师

1.副教授(紧缺专业,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博士(年龄在一般在35周岁以下)。

3.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

说明:引进及补充教师除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科研任务外,还需承担相应的专业及学科建设任务。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一、特聘教授

1.五年内年薪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并提供6万元的生活补贴(分三年发放),同时享受学校在编人员发放的其他福利;

2.享受购房补贴40万元,凭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

3.科研启动费文科10万元,理工科40万元。

4.特聘教授负责组建学科梯队,学校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配套设备费,其中文科30万元,理工科100300万元。

二、引进教师

1.住房待遇

引进教授,若在校外购买商品房,可享受购房补贴,其额度为30万元。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若购买校外商品房,可享受购房补贴。其额度为:师资紧缺专业25万元,非紧缺专业20万元。

紧缺专业博士享受20万元的购房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凭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

2.科研项目启动费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启动费额度为:教授,理工科15万元,其他610万元;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理工科10万元,其他48万元,紧缺专业博士,理工科8万,其他4万。

科研项目启动费需由引进人才申报研究课题,由科研处组织评审、立项,并由科研处按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引进人才如将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带入我校,学校将适当配套科研经费。

3.收入待遇

高层次人才到我校工作后,五年内教授年薪不低于15万元;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五年内年薪不低于12万元;紧缺专业博士五年内年薪不低于12万元。此外提供教授6万元、博士4.5万元的生活补贴,分三年发放。同时引进人员享受学校在编人员发放的其他福利。

4.说明

1)重点学科且科研成果显著的人员在以上待遇基础上优惠条件还可适度提高。

2)如果夫妻双方都符合以上引进条件,安家费不重复计发,可在单人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科研启动费分别计发。

3)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特聘教授)在购房前,由学校提供临时过渡房。过渡期为三年。第一年房租由学校提供,后两年学校承担一半房租。

4)学校将协助解决教授配偶的工作安排。

5)以上人员正式报到后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补充教师

1.住房待遇

若在校外购买商品房,可享受购房补贴,额度为:博士10万元;副教授,师资紧缺专业10万元,非紧缺专业6万元。凭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

2.科研项目启动费

科研项目启动费标准为:博士,理工科8万元、其他36万元;副教授,理工科5万元。科研项目启动费需个人申报研究课题,由科研处组织评审、立项,并由科研处按科研项目进行管理。补充教师如将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带入我校,学校将适当配套科研经费。

3.收入待遇

享受学校在编人员同等工资及福利待遇。

4.说明

1)接收人员,在正式报到后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如果夫妻双方都为博士研究生的,安家费及购房补贴不重复计发,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科研启动费可分别计发。

3)来校的博士、副教授,在购房前,由学校提供临时过渡房。过渡期为1年。

第四章 引进人才和补充教师工作程序

一、各用人部门应根据学校制订的编制计划、岗位设置计划以及师资队伍现状,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引进人才和补充教师计划。

二、人事处对各部门上报的引进人才和补充教师计划进行汇总和调整,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人事处向泰州市人社局申报用人计划,并于第二年适当时间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组成人员中专业评委过半。考核结束后组织体检、公示。

四、签订协议,办理接收(调动/聘用)手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学校积极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科研课题及科研成果奖励,并优先给予推荐。

二、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合约管理。引进人才和补充教师(不含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学校服务满八年,否则按学校规定及有关协议处理。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调入(接收/聘用)人员的服务工作,在调入(接收/聘用)人员的住房安排、科研立项、经费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四、调入(接收/聘用)人员所在部门,要积极为调入(接收/聘用)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人际氛围,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六章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二、紧缺专业师资需求每年公布一次;

三、特殊人才待遇可面议;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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