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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关于监考教师和考务人员的管理处罚规定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校内各项学生考试工作的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有关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学生的期末和毕业考试及其它有关考试。

第二条:参与学生考试的管理人员、监考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校内考试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和学院秘书负责查处。

第四条:违反学生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成写出检查,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本次考试工作人员资格,两年内不准担任考试工作人员,

1. 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在考场内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2. 监考人员对作弊的考生不指出、不报告处理的;

3. 监考人员擅自离开岗位的;

4. 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积分误差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5. 泄漏评卷,统分工作情况的;

6.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二、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 利用监考或参与考试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2.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3. 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4. 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的。

三、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2.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3. 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的责任者。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漏试题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党员的由纪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我校组织的各种招生考试及全省,全国的统一考试,执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

平时对学生考试成绩管理中出现的作弊行为,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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