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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学院教授(博士)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的建立是为学校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使他们的优势和潜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更好地开展国家、省级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研究。

第三条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来源于学校财政专项拨款,用于资助具有本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教授(博士)科研基金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1.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项目;

2.促进新学科、新专业的形成与发展,加速我校学科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研究项目;

3.促进学科间渗透,开拓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高等学校优势的跨学科联合研究的项目。

第四条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资助限额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资助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每项申请不超过1.5万元;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每项申请不超过2万元。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泰州学院教授(博士)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由学校科研处对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之处以及对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的意义进行初审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

第六条 科研处将获准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七条 鉴于申请人申请时间先后不一,该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受理一次。

第八条 鉴于该基金项目属于奖励性质,教授(博士)每人每两年申报一项,且必须在前一个项目完成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鉴定资料等,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泰州学院,并标注“泰州学院教授(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及其编号”,或在专著封面或前言中加以说明。

第十条 本着不宜重复申报的原则,申请人相同项目不重复资助。学校引进人才的项目科研经费及使用与管理按进校时所签《协议书》执行。

第十一条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项目一旦获得批准,即纳入全校科研项目管理范畴。项目承担者必须配合科研处接受规范管理,按时提交最终成果,并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章 执行与验收

第十二条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资助项目的通知后,在半月内填写《任务书》报科研处。原则上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应在两年内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学术专著(含编著)1部;

权威期刊学术论文(或CSSCI收录论文)和核心期刊学术论文各一篇(系列论文或单篇论文均可);

核心期刊学术论文3篇(系列论文或单篇论文均可)。

自然科学类项目应在三年内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学术专著(含编著)1部;

权威期刊学术论文(或SCIEIISTP收录论文)和核心期刊学术论文各1篇(系列论文或单篇论文均可);

核心期刊学术论文3篇(系列论文或单篇论文均可)。

第十三条 校科研处在收到《任务书》并经审查合格后,将项目资助经费核拨付到项目负责人,项目即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要人事变动或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才可按新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由科研处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用于资助其他基金项目。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参照《泰州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执行,且不得申报下一年度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后,必须填报《泰州学院教授(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总结》,由校学术委员会会同科研处组织验收,做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直接用于研究人员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支出。具体条款参照《泰州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一经审批,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纳入科研经费开支,实行归口审核和管理。资助经费由科研处负责审核后报请分管副校长签批后由科研处负责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和使用该基金购置设备的管理参照《泰州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项项目按规定考核验收后,其结余经费用于学校补助科研发展,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

第二十条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一经发现违反规定,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我校良好的科研道德,凡在科研基金申请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除退还资助经费外,在两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先等资格,并不得申报学校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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