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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医药与化学化工学院监考守则

1. 监考和主考教师必须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检查学生证件并清理禁止带人考场的物品,检查学生是否按指定座位入座,进行考场点名,核对参加考试的人数、缺考学生姓名及原因,宣布考场纪律。考试铃响方可按实到人数分发试卷。

2. 主考教师应提前做好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的分发准备工作,准确无误。

3. 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疑问时,由主考教师当众答复。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也不准当场批阅试卷。

4. 监考教师必须遵守监考守则,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做好监考工作。不准在场内看书报或做其它工作,不准抽烟、高声谈话、擅离职守。要认真巡视,发现学生有作弊等违纪现象时,应坚持原则履行职责,考试结束后应如实详细记入考场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5. 严格执行考试时间,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延长。

6. 每场考试结束,监考教师要认真清点考卷份数,密封无误后,与考场记录一并送交阅卷管理中心。未经教务处批准,试卷不允计带走。

7. 为了严格考试管理制度,凡是已经安排监考的教师,未经教务处的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应由学院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无故不到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查缺席者及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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