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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学院本科教育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泰州学院本科教育学分制实施方案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适应新一轮教学改革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分制订原则

第三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衡量学生学习进程与决定能否毕业的依据。总学分以大多数学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可以完成的课程总量为基准来确定。四年制本科专业根据不同的专业,其最低修读总学分为160-180学分,其中必修课(包括各类必修课)学分占70%左右,选修课(包括各类选修课)学分占30%左右。

第三章  学分的计算

第四条  课程的学分数以授课学时为依据来确定,一般按标准学期周学时数计算。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采取237退8的取舍原则。具体计算方法为(教学周数一般以16周计算):

1.理论教学:课程学分=课程学时÷16周;

2.体育课、实验课、音乐课、美术课等:课程学分=课程学时÷(16周×216周×1.5);

3.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5.网络课程的学分计算原则另行规定。

第四章  学分的取得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必须经过考试,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第六条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及格课程的成绩一律以60分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该课程,直至取得学分。

第七条  学生根据《泰州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申请缓考的课程,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八条  学生根据《泰州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申请重修的,课程成绩以原成绩与重修成绩中最好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某些学科专业课程。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开学初提交免修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后,须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院系可同意其免修,并在学期末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同时取得相应学分。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下者,不予免修。

第十条  学生参加有关专业等级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关等级资格证书,或参加省级以上大奖赛取得优异成绩的,经批准可以免修并免试该课程,课程成绩按90分记入学籍档案,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创新与特殊才艺奖励学分。对于在校期间取得学术研究成果和参加重要文艺、体育和其他技能比赛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学分(以教务处学分审核截止日期为限,并需出具相关原件)。学术研究成果指与专业有关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创造发明等),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的成果。

1.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特等奖的创造发明或在权威期刊(以学校科研处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来认定)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等权威期刊或杂志(以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来认定)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给予4个奖励学分;

2.获得省级一等奖的创造发明或在核心期刊(以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来认定)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给予3个奖励学分;

3.获得省级二等奖的创造发明给予2个奖励学分;

4.获得省级二等以下奖励的创造发明或在省级以上一般公开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给予1个奖励学分;

5.集体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每人(排名前3位者)给予相应等次的奖励学分;

6.参与教师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校级课题研究者,由教师按贡献大小出据相关证明,给予0.52个奖励学分;

7.参加重要文艺、体育和其他技能比赛获得优异成绩者,获国家级奖励者,给予4个奖励学分,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者,给予2个奖励学分,获地、市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者,给予1个奖励学分;

8.同一成果按最高档次给予一次奖励学分;

9.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以获取10个奖励学分。

第五章  学分的应用

第十二条  各专业培养计划是学生参加本科专业学习的指导性计划和审核标准。学生在校学习结束后,完成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学分和其他条件的要求后,方可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的课程应均匀分布到各个学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一般应为20-25学分。学生不得以选修课学分代替必修课学分,任意选修课学分不得代替限定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  创新与特殊才艺奖励学分的应用:

1.记为社会实践活动学分;

2.申请冲抵公共或专业选修课限选、任选课部分的学分,冲抵学分累计不超过6个学分;

3.取得奖励学分的学生在评优评奖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第六章  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学分制以“学分计量、绩点论质”的原则,评定学生学习进度与成绩质量,以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获得的学分成绩进行评价。平均学分绩点通常按学期或学年计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标。

1.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60,课程学分绩点=0

考核成绩≥60,课程学分绩点=(考核成绩-50/10

2.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是

平均学分绩点= 

3.成绩换算

五级评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95;-85;-75;及格-65分。

免修课程按免试考试实际成绩计算学分绩点。

免试课程按90分计算学分绩点。

考察合格的课程按80分计算学分绩点。

第七章  交换生的学分认定

第十六条  依据我校和其他院校的学分互认协议,在校期间参加交换学习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申请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学分,开课院系依据学分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并归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

第八章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3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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