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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外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位课程考核。学位课程及其考核方式、标准由相应教学单位确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成绩至少有一项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艺体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370()以上,其他专业学生成绩达到425()以上;

2.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水平的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四)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或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理工科学生通过二级考试,其他学生通过一级考试;

2.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水平的学位计算机水平考试。

(五)理工类专业学生补考课程门数≤4,其他专业学生补考课程门数≤3;或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95%

第五条  已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因第四条个别条款不能授予学位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之一者。

(二)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

(三)考取研究生、公务员、村官、事业编制者。

(四)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

(五)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欠发达地区入选者。

(六)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第四条中有一条及以上不符合要求,且不满足第五条者。

(二)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改正表现者。

(三)考试作弊或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允许学习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修读相关课程,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再次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泰州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集中编制《泰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名册》,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按人填写《泰州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评审表》,并签注初审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务处的审核结果。破格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决定授予与否。票决授予与否,须有三分之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六)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一)本人出具书面申请,交所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根据情况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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