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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泰州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学校广大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方针,就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第二章  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成员由教务处、宣传部、学工处、团委、相关教学院系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

(二)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校语委办和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工作;

(三)制定学校语言文字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普通话、规范字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组织开展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语委办设在教务处。语委办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全校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普通话水平测试站。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师生员工的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

第七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师生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三)负责普通话测试站的测试队伍的建设工作;

(四)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的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普通话教学

第八条  普通话是学校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学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都要讲普通话。

第九条  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学校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第十条  教师要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汉语言文学教师、学前教育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

第十一条  学校开设语言文字相关课程并列入教学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训练学生学说普通话。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专业普通话要求和等级标准。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等级测试,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四章  普通话水平测试

第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共分三级六等,由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评定的二级、三级测试成绩直接报省测试中心认定,一级测试成绩须经省测试中心(一级乙等)和国家测试中心(一级甲等)复审。

第十四条  经复审合格的一级测试成绩和经省测试中心认定的二级、三级测试成绩,由省语委办颁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用由个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文字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是推广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基础,面向师生、面向社会的用字必须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

第十七条  学校校园网、校刊、以及学生社团刊物要充分发挥在语言文字方面的榜样和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  凡校园网页、印制的文件、宣传材料,出版的图书报刊,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制作的的标牌、纪念册、个人名片、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校办产业的广告、牌匾、产品说明书等,用字必须规范。

第十九条  要规范现有制作的标牌中含有的不规范字,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招牌中的手写体,提倡写规范汉字。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第六章  语言文字工作宣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语言文字工作义务宣传员和协查员队伍,由学生、教职工中具有一定普通话基础和语言文字水平的积极分子组成,宣传国家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以及语言文字方面的基本知识,协助学校检查和纠正学校范围内语言文字方面的不规范现象。

第二十二条  每年按计划组织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在全校范围内宣传和推广普通话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设置永久性宣传牌,利用宣传橱窗、校广播站等宣传媒介宣传文字规范化知识,大力推广普通话,增强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开展普通话大赛、演讲比赛、辩论赛、诗朗诵、话剧演出、写作比赛等校园文化活动,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普通话、处处使用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部门要根据专业性质要求,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泰州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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