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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泰州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在思想道德、理论知识、实践能力、文化底蕴、身心健康等方面全面发展,以确保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学校或所在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属院系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规定日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本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级新生报到时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所属院系申请入学,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复查合格,所属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初,在籍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家庭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或向学校申请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时数以实际授课时数记)。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院系。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按《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请假1周以上的,须报教务处备案,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多次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第八条和《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处理。

学生缺席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活动的学时数,以6课时/天计。

    第八条  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1/3的(体育课每学期缺课1/4者),一般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因不可抗力造成缺课,且按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如平时学习成绩确属优良,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由主管院系领导批准,可以继续跟班学习和参加考试。

    第九条  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出示医院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经主管院系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市级或市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三、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许转学、转专业,并应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因意外伤残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学校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2.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学校和拟转入院系考核,情况属实的;

3.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批次低于我校申请转入我校的;

3.在读三年制二年级以上、五年制四年级以上的;

4.艺体类与非艺体类互转的;

5.委培生或定向生未经委培单位或定向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6.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7.在学期间表现差,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或公共课程考试不及格达到两门以上(含两门)的;

8.应予退学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在每学期第一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院系专业考核合格并由该院系领导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转呈分管校长批准。

2.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由所在院系同意,经学校审核,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申请跨省或跨学校主管系统转学,须由所在院系同意,经学校审核,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1.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2.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3.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记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

第十四条  学生跨专业门类转专业,一般从转入专业的一年级起修读;同专业门类范围内转专业,经转入院系考核确定,可插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修读。

有关转学、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六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暂时中断学习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学生因服兵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工处和院系进行现实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4.复学应在休学的同季学期办理,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复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五、重修、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修必修、限选课程和实践环节,不论何种原因,未通过考核(未取得学分)的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可重选)

重修学生可参加开课院系单独组织的重修课程班的学习,或在该课程以后开设时插班重修。插班重修课程如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经院系同意可少听部分重修课时,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践)

按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缴纳重修费。

第二十四条  关于留级的规定:

1.同一学年中,因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3门以上(3)课程不及格的,作跟班试读处理(试读期一学年)5门以上(5)不及格的作留级处理,8门以上(8)不及格的作退学处理;

2.跟班试读期间,因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3门以上(3)课程不及格的作留级处理,5门以上(5)课程不及格的作退学处理;

3.跟班试读期间,课程考试全部合格,撤消跟班试读处理,正常跟班就读;

4.留级期间原已修读且考试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原来获得的学分仍有效;

5.五年一贯制各专业学生,预科阶段(前三年)因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的,必须参加专科阶段学习资格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在升入四年级前的暑期进行。此项考试仍有2 门以上(2)不及格的,不得升入专科阶段学习;

6.学生在最后一学年中达到留级规定时,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具体按第七十条执行;如不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或已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则按第七十三条执行;

7.留级的学生,在接到留级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习费用,编入下一年级,享受该年级学生待遇。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所讲内容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2.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三年制学生在第三学年结束时,尚未获得应修总学分1/2者;五年制学生在第五学年结束时,尚未获得后二年应修总学分1/2者;

    2.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4.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5.超过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7.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退学应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报告,院系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按规定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应由所属院系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理,并提请校长室研究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已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可申办退学证明。如申办肄业证书须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

第三十条  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六、关于学分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指导,以执行各专业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为依据的学分管理制度,即学分制。学分制适用于三年制专科和五年制后二年大专阶段的学生。五年制前三年预科阶段实行学年制,学分制的条款对学年制的学生不适用。

第三十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计算和评价学生学习数量和质量的一种管理办法。它包括学时学分制和质量学分制。学时学分制是用学分衡量学生课程(含实践环节)学习的完成数量,作为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的依据;质量学分制是用绩点衡量学生课程(含实践环节)学习的完成质量,作为对学生进行奖励等的依据。学时学分简称为学分,质量学分简称为绩点。

七、学期安排与课程分类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每学期约20个教学周。寒暑假共12周。

第三十四条  课程分类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该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包括全校所有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公共课、以及各专业必修的基础理论课和技能实践课。这些课程体现了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学生在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专业技能等方面必须要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选修课是贯彻文化育人的理念,帮助学生完善知识结构、丰富科学文化内涵和拓宽知识面而设置的。每学期全校开设一定数量的文史、理工、艺体、教育、信息技术等类选修课程,各院系(部)开设与专业有关的选修课程。学生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八、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修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设计等)均须进行考核,评定成绩及格(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评定成绩不及格(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学分与绩点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一般按五级分制记入成绩,即: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登记时必须全面反映平时、期中、期末和总评成绩。

第三十八条  考试课程以闭卷笔试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开卷笔试、口试、大型作业(设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使用。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取结构成绩制。理论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或期中检查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听课出勤、实验、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20%;期中检查成绩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10%;期末考试成绩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70%。以技能训练为主的实践性课程的成绩评定可由各院系结合课程特点另外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考查课程一般以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践考核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作业、学生出勤、考核成绩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分。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期末考试周前结束。

第四十条  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经实验考核成绩及格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凡实验缺项或实验报告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不及格记。实验单独设置的课程,要加强平时考核,因病因事经准假欠做实验的学生,应在事后向实验室申请安排补做。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在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无故不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不予补做、不予评定成绩。毕业前学生本人可申请重修
  
第四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应重修,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体育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但须上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成绩。未修满公共体育课学分,经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或欠交作业达1/3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试资格,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一门课程需要在两学期以上(含两个学期)学完的,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四十四条  学分的计算办法原则上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所修某一门课取得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一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数总和,所得的商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保留1位小数,余则四舍五入)

即:

成绩

A()

B()

C()

D(及格)

E(不及格)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绩点数

4

3

2

1

0

平均学分绩点=Σ(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Σ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或重修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绩点。平均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体育课程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学年平均绩点≥3可作为评选三好生的智育条件。

考试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的,如系必修课,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1.重修的课程,因考试安排发生冲突的;

2.因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须个人提出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所属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如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3.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第四十八条  缓考参加下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不再补考,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重修。旷考者一律重修。

第四十九条  补考及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1.凡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一次;

2.培养方案规定的任意选修课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选修课程修读;

3.春学期补考时间一般为开学后的第1-2周,秋学期补考时间一般为开学前2周;

4.应届毕业生最后的补考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

5.补考课程合格按60分评定。

九、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十条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可根据主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和主客观条件,自主制订修学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

第五十一条  选课按如下程序进行: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专业培养方案、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及选课流程图,听从教师的指导。选课时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

2.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结束的前4周办理,无论选修本院系或外院系的课程,均需办理选课手续,获得选课注册通知后方能正式听课。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3.选课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为适应社会多样化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展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文科类学生至少选修一门理科类专业和一门艺术类专业的课程或相关公共选修课;理科类学生至少选修一门文科类专业和一门艺术类专业的课程或相关公共选修课;艺术类学生至少选修一门文科类专业的课程或相关公共选修课。

第五十三条  按教学规定,凡有相应实验的课程,原则上应同时选修理论课和实验课。选修公共选修课、外院系课时,由于实验条件不具备而不能同时选修实验时,由开课院系在批准时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下列课程禁选:

1.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如数学教育专业的学生不得选非数学专业的《线性代数》等课程。

2.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先行课不及格,一般也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3.上课时间与应修必修课程冲突的课程。

4.修读人数已满额的课程。

第五十五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修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参加考试。少数学生自学能力很强,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报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允许少听课或免听课,但须呈交作业,参与实践环节,并参加考试。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少听和免听。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先修课成绩在80分以上,可申请免修某些专业必修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并附交有关课程的读书笔记或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的成绩在良好或80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给予这门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五十七条  学生要求免修某门课程,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

1.如高年级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可在高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如系学年或学年以上课程,则应在第一个开课学期的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与高年级一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学年或学年以上课程则应该参加课程的历次期末考试)

2.要求免修的课程如系培养方案规定在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在本学期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参加单独命题的免修考试。此类试题应出自题库或卷库,并应覆盖该课程教学大纲的全面要求,否则无效。

第五十八条  批准免修的学生如需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批准免修之后的三日内,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方式一般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明、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金等。

第六十一条  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为培养学生的科研、创新、实践能力,参与下列活动者,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审查,提出给予具体的学分和成绩的意见,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个人获得该类学分,累计不超过6学分,可抵算选修课相应模块的学分。

1. 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科技创作竞赛等活动成绩突出;

2. 专业技能强,具有高等级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

3. 基本技能过硬,参加省级以上相关等级考试成绩优异;

4. 参加科学技术研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

5. 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技活动成绩突出;

6. 参加素质教育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具体奖励办法按《泰州学院创新实践成果奖励学分实施细则》实施。

第六十二条 学生考核违纪或作弊,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可参加补考,并按《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违反考试规定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的;

2.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核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的;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不可参加补考,并按《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盗窃试卷的;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并威胁的;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6.发现本人考试课桌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

7.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的;

8.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的;

9.抄袭别人答案或试卷的;

10.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11.在考场内使用移动电话、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辞典等电子产品。

12.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的。

 第六十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末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十一、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十八条  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学生的标准学制为三年,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学生的标准学制为五年。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第七十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或因家庭经济困难、创业打工等原因需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在籍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十二、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种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所修学历层次的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发给结业证书。该类学生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可在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如果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的低年级学习,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明书。

第七十四条  对已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而仍较之规定学分欠缺20学分以上者,则予以办理肄业离校;若欠缺20学分以内(20学分)者,则结业离校。

第七十五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返校重修并考试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可换发毕业文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六条  学生因故没有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者,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由本人向任教学校或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或所在单位领导对其就业后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定意见,经我校认定后,及格者可申请换发毕业文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

第七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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