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保证教学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适应我校实践教学工作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经费执行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毕业实习经费
1.师范类本专科生的教育实习、非师范类本专科生的毕业实习经费,每生250元,主要用于支付实习学校(单位)的指导费、实习生的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2.学校用于召开实习工作会议的会务费,建立和联系实习基地的有关费用,印制实习手册、实习报告的文印费及奖励先进实习单位、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的费用等按每生50元列入预算,教务处统一管理使用。
(二)教育见习、专业见习、写生、观摩、考察、实训等经费
1.艺术设计、绘画等本科专业,用于写生、考察等活动的经费,按每次每生400元标准执行。
2.校外专业见习活动在2周以上同时有校内实训时间6周以上的相关本科专业、艺术设计、美术教育等专科专业,每次每生按200元标准执行,用于学生见习活动的交通补贴与实习单位的指导酬劳。
3.师范类及其他本、专科专业的教育见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观摩、实训等活动的经费,按每次每生100元标准执行,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实践教学活动。
(三)带队教师经费(含先行费、活动费等)按每班增加4人标准计入活动经费统筹使用,不单独报销。
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1.上述实习、实践等活动必须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院(系)应根据需要和经费情况合理安排有关活动,教学实践活动一般就近安排;对于没有严格按教学计划实施相关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2.各院(系)在组织各类教学实践活动2周前,将详细的实施计划(含活动起止时间、地点、分组情况、带队老师安排、经费预算、管理措施等)报教务处,经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活动计划一式三份,教务处、财务处、院(系)各留一份。
3.经费实施统筹包干使用,要加强计划性,厉行节约。
4.各类教学实践活动结束两周内,完成实践活动总结或考察、调研报告,并交一份给教务处存档,未完成者不得报销经费。
5.各类教学实践活动结束后要及时结算经费。所有票据和结算清单由经手人、院(系)领导签字并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本办法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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