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激励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校知名度,使对指导教师的奖励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与范围
(一)奖励对象:承担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赛前学生辅导培训工作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后,才具备担任赛前学生辅导培训工作的资质。赛前指导教师名单须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指导教师对各项竞赛具体工作负责,主要包括参与选拔参赛学生、研究与制定培训方案、组织与实施培训内容与过程、按竞赛组委会要求完成竞赛。
(二)奖励范围:由省和国家政府职能部门或指定机构组织的正式竞赛(包括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师范生教学基本功竞赛以及其它各类实践技能竞赛、创新设计大赛等。具体类别有:
1.国际性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举办的世界性竞赛。
2.国家级竞赛:指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如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体育总局等)及共青团中央等主办的全国性竞赛。
3.省级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体育局等)及团省委等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各类竞赛。
4.其它竞赛:指省级或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省级或国家级艺术类一级协会、社团及新闻媒体等举办的有较大影响的民间赛事。
以下情况不适用于本奖励办法:
1.凡未按学校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赛的;
2.由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内以做试题的形式参赛,并且奖项系按照一定比例产生的各类竞赛;
3.竞赛参赛队(作品)与奖项设置数量相同或参赛队(作品)数小于4的。
二、奖励程序
(一)赛前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应填写《泰州学院学生参加竞赛申报表》(见附件),并附竞赛举办单位或组委会的正式通知及组织章程等材料,于赛前按参赛项目管理归属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按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代表学校参赛获奖的,根据学生所获名次予以相应奖励。
(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级竞赛获奖情况由指导教师自行申报,并提供学生获奖证书或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由院系审核汇总后交教务处复核确定。
(三)学校颁发正式奖励文件后,由组织参赛的相关单位根据竞赛申报时的方案报送本单位奖金发放计划。多名教师参与指导,奖金由主指导教师负责分配。奖金发放计划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后,再由教务处负责汇总,报学校统一发放。
三、奖励标准
(一)学校按竞赛规格、规模及培训指导工作情况等核定奖励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竞赛级别 | 获奖级别 | 奖励标准(元) | ||
集体竞赛 | 个人竞赛 | |||
国家级竞赛 | 一等奖 | 10000 | 7000 | |
二等奖 | 8000 | 5000 | ||
三等奖 | 4000 | 3000 | ||
省级竞赛 | 一等奖 | 5000 | 3000 | |
二等奖 | 3000 | 2000 | ||
三等奖 | 1000 | 1000 | ||
其它 竞赛 | 全国性协会、学会 | 一等奖 | 2500 | 1200 |
二等奖 | 1200 | 800 | ||
三等奖 | 600 | 400 | ||
省级协会、学会 | 一等奖 | 800 | 500 | |
二等奖 | 500 | 300 |
(二)奖励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以下规定:
1.获奖的时间及奖励等次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的发文或学生获奖证书为准。获奖等级如设置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获特等奖对应上表中一等奖标准进行奖励,获一等奖对应上表中二等奖,依次类推进行奖励。如设置为第一至八名的,按获第一名对应上表中一等奖标准进行奖励,获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获第四、五、六名对应三等奖,获第七、八名对应三等奖标准的二分之一进行奖励。
2.参加省级政府职能部门主办和省级及全国性协会、学会举办的体育、艺术类竞赛项目获奖的,体育类竞赛只对获得第一至第三名的给予奖励,艺术类比赛只对获得一等奖或金奖的给予奖励。同一作品或同一参赛队(个人)在一年内多次获奖的(包括学生分别获得个人和集体奖项的),指导教师奖金按最高奖计,即按学生所获最高奖项的一项给予奖励;另在同一届赛事中,同一教师(组)指导的多个参赛队(个人)获奖时,按其所指导参赛队(个人)获得的前3项最好名次给予奖励;代表学校参加由政府部门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艺术类竞赛获奖的除外。
3.获奖集体是指在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团队。体育竞赛中篮球、排球、足球等集体项目按获奖集体的2.0倍给予奖励;参加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比赛获奖的,奖金按对应奖励标准的1/2给予奖励。教师指导体育特招生参加非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比赛获奖的原则上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4.全国艺术类一级协会主办的各类国际音乐比赛、CCTV全国器乐比赛、CCTV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全国大学生舞蹈比赛、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展、中国动漫大赛、全国环艺设计大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和单项锦标赛、联赛等各类比赛中所获奖项按国家级标准给予奖励。上述艺术类比赛的分赛和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综合美术展览按省级标准给予奖励。
中国美协或省美协及其它一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单项画种或设计作品展览参照国家或省级标准认定,但奖金按国家或省级标准的1/3进行发放。
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各单项中心举办的比赛按国家级标准降一个等次进行奖励;省体育局各单项中心举办的比赛按省级标准降一个等次进行奖励。
5.在国内外举办的国际性竞赛中获奖的项目原则上参照国家级比赛给予相应奖励;如获得国家特等奖或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特别奖励。省级及以上有关学会(协会)、社团、新闻媒体等举办的其它竞赛以及由企业进行赞助或冠名的且赛事本身设立了奖金的各类比赛,经学校批准参赛获奖的,按竞赛规格、规模和教师指导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6.已计算培训工作量的项目获奖,奖励工作量按相应标准的80%计算。
四、其他说明
(一)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性获奖的指导教师只发放指导津贴。
(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交教学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三)本办法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地址:泰州市济川东路93号电话:0523-8076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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